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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温津贴不得以 防暑降温饮料充抵

新华社福州7月9日电 福建省人社厅近日发布通知,为减少持续高温天气对职工工作及健康的影响,各用人单位应科学合理安排工作,足额发放高温津贴,且不得采取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的方式。

根据规定,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摄氏度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5月份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6月至9月按260元/月计发或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

福建省人社厅劳动监察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日最高气温达40摄氏度以上,用人单位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摄氏度以上、40摄氏度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摄氏度以上、37摄氏度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