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统筹考虑停车场对周边道路交通的影响。
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充分利用道路、广场、学校操场、绿地等资源的地下空间以及人防工程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利用人防工程建设停车场的,应当遵守人防工程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利用地下空间单独选址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单位依法单独办理规划、用地、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依法采取划拨、出让或者租赁等方式供应。新建停车场项目涉及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
城市更新改造、功能性搬迁等腾出的土地应当规划一定比例,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