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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十三)

第四章

停车行为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时间停放车辆。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第三十二条 下列路段禁止停车:

(一)城市交通核心区主干道的机动车道;

(二)盲道、消防车通道、医疗救护通道、自行车道和大型公共建筑附近的疏散通道;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周边三十米范围内的路段;

(四)交叉路口、铁道路口、急弯路、宽度不足四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出入口周边五十米范围内的路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路段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禁停标志和电子监控设施。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