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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十四)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车辆停放在停车泊位内;

(二)按照标识方向或者道路顺行方向停放;

(三)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四)因交通管制、现场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即时驶离的,应当立即驶离;

(五)法律、法规关于停车管理的其他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或者逃避缴纳停车费的,停车场经营者可以依法向其催缴。

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停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停车设备、设施,涂改停车泊位标志、标线;

(二)擅自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通行;

(三)在未取得所有权或者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

(四)在停车场内随意丢弃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其他影响停车场正常使用的行为。(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