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十五条 医院、学校、车站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周边,应当设置即停即走临时停靠通道。机动车应当在临时停靠通道内上下乘客,并即停即走。
第三十六条 政府举办的大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机动车停放及疏导方案;其他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制定机动车停放及疏导方案。
承办者应当在公告或者在票证上标明活动周边的公共交通线路、行车路线和停车场的位置,并提示活动参加者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前往活动地点。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废弃、闲置的机动车停放在道路、广场、公共和临时停车场以及其他公共区域。道路、广场、公共和临时停车场以及其他公共区域的管理者,应当定期清理,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处理;机动车所有人未及时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停放地点。(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