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从石狮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获悉,即日起,我市正式启动2023年省级技术改造专项及新冠病毒感染防治重点药械生产企业设备投资补助专项申报工作,符合条件的企业请于6月19日前进行网上申报,并将纸质材料报送至石狮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工业股。单家企业最高可获1000万元奖补。
据了解,本次申报共有三个专项,分别为设备投资补助专项、完工投产奖励专项和新冠病毒感染防治重点药械企业改造扩产设备补助专项。其中,设备投资补助及完工投产奖励标准为:对设备投资补助专项,省级财政按2022年项目建设期内购置设备(含技术、软件等)投资额(不含增值税)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省级龙头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对完工投产奖励项目,省级财政按项目建设期内的实际设备(含技术、软件等)投资额(不含增值税)不超过5%比例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省级龙头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设备投资补助专项企业申报条件为:项目申报单位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项目实施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未涉黑涉恶。项目申报条件为:项目经备案(核准)机关审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于项目开工建设前取得备案(核准)文件;项目建设地点在泉州市辖区范围内且列入2022年福建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备案建设性质为非新建类,且纳入工业投资非新建类统计;2022年项目建设期内购置的设备(含技术、软件等)投资额(不含增值税)在1000万元(含)以上,且申报的设备需安装到位并投入使用。
完工投产奖励专项项目申报条件为:项目经备案(核准)机关审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于项目开工建设前取得备案(核准)文件,核准或备案文件发生变更的,项目实施单位提交变更时间应在原文件建设期内;项目建设地点在泉州市辖区范围内且列入福建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备案建设性质为非新建类,且纳入工业投资非新建类统计;项目于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区间内投产,且项目完工投产当年较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长;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
新冠病毒感染防治重点药械企业改造扩产设备补助专项奖补标准为:按照设备(含技术、软件、咨询设计等)投资额(不含增值税)8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1000万元。企业申报条件为:列入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医疗物资保障组重点管理和调度的布洛芬、对乙酰氨基酚、洛索洛芬钠药品以及抗原检测试剂生产企业;企业要提供采购设备的种类、数量、用途等情况说明材料,以及设备购置合同、设备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未涉黑涉恶。
(记者 周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