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失火责任人”被罚的背后……

8月10日,石狮市凤里街道一店面发生火灾,起火原因系店面的油锅过热引燃灶台抽油烟机油渍,进而引发火灾。日前,石狮市消防救援大队对一名过失引起火灾的当事人进行处罚,罚款人民币500元。(详见11月2日《石狮日报》五版)

“过失造成火灾,当事人被行政处罚!”在今年全国消防宣传月来临之际,这条新闻具有十分重要的警示教育意义。面对严峻复杂的消防安全形势,除了基础设施建设、风险隐患排查、法律法规宣传,更重要的还是让法律长出“牙齿”。说教千遍,不如严惩一次。

或许对于火灾事件后续处罚的公开报道较少,我们对一些火灾事故中的“当事人”“过失者”是否受到处罚知之甚少。自家着火,你以为只需自己承担损失就行了?事情远不止这么简单!火灾事故是威胁公共安全的大事,即使火灾未蔓延未损害他人或公共财物,同样也是要被追究责任的!据《消防法》有关规定,过失引起火灾行政处罚标准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下列后果的,将构成犯罪,面临刑事处罚:(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法之必行在于“亮剑”!此番对于“过失失火责任人”的处罚案例,也给经营性场所以及家庭生活消防安全敲响警钟。说起消防安全,大家都知道很重要,但是火灾不是发生在自己家中,往往又心存侥幸。“用火不离人,人走火要熄。”莫因过失失火造成经济损失,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不唯已然造成火灾的情形,社会生产生活当中各类消防违法行为并不少见。每年,从国家到地方、从行业到部门,都要集中整治一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限期整改确有必要,但对久拖不改或者屡改屡犯的,必须严格依法执法,用“长牙齿”的硬措施让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

《孟子·离娄上》曰:“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不会自动履行,要靠国家强制力加以保障实施,这是法律彰显刚性力量的体现。今年11月,全国消防宣传月的主题为“预防为主,生命至上”,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活动即将开启。笔者的建议是,要突出做好《消防法》的宣传,以案释法、以案为戒、以案促改,“仗剑”而行保驾护航。(吾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