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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大额消费 家长商家均有责任

本报讯 2023年年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匿名来电称,灵秀镇某手机维修店诱骗小学生购买手机,被诱骗的小学生家长得知后,找商家退款遭到拒绝,因双方纠纷未果,家长便拨打12315热线进行维权。

接到投诉人匿名投诉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情况进行了解,并对被诉商家进行现场核查,经过调解,被诉商家负责人表示会积极和投诉人协商处理。同时,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商家合法合规经营。经过调解,投诉人表示已和商家协商两天内退货退款,执法人员告知消费者,若商家未按约定进行处理,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申诉维权。后商家按照约定退款给投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执法人员提醒,经营者应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要谨慎辨别消费者是否具有消费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切勿在家长未确认或是监护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向未成年人出售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适应的商品,拒绝无监护人陪同的未成年人大额消费,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同时也提醒家长们,应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管责任,向子女灌输正确的消费观念,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和价值观。

(记者 许玉妮 通讯员 孙俊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