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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谁来承担?

本报讯 相爱容易相处难。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对非婚生子女可以拒绝支付抚养费吗?近日,石狮法院审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诉讼案。

小东(化名)和小美(化名)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因小美怀孕,双方按照本地习俗举办了订婚仪式。订婚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后小美离开住所并生育一子小兵(化名)。孩子出生后,双方又共同生活了两三个月。在这期间,小东、小美因感情纠纷再次发生争吵,小美以无法继续和小东共同生活为由将小东作为被告向石狮法院提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诉讼。

小美的诉求是“儿子应该由我来抚养,你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小兵年满18周岁止”。小东则表示:“我不同意孩子由你抚养,你的经济能力根本就养不起孩子,我也不同意每个月支付小兵1500元抚养费。”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非婚生子不满三周岁,属于幼儿,且长期跟随小美共同生活,双方已建立起一定的感情,骤然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利。小东虽不同意孩子由小美抚养且提出小美经济能力并不足以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的辩解,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小兵继续由小美抚养存在明显不利等的情况。同时,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此外,抚养费的金额应当根据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对抚养费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实际负担能力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考虑。综上,石狮法院判决非婚生子由小美抚养,小东按照每月1500元标准计算支付孩子抚养费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

承办法官表示,儿童利益最大化是人民法院处理涉及亲子关系的案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他也提醒,虽然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并不意味着鼓励、提倡未婚先育,男女双方应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确立合法夫妻关系,建立一个稳定和睦的家庭,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记者 杨德华 通讯员 支丁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