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整治夜间施工噪声需要常态化 时评

4月10日凌晨,有居民分别向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石狮日报》新闻热线投诉称,邻近学府路尚谷首院建筑工地外东北方向一处工地夜间施工扰民,希望有关部门核实处理,还周边居民“休息权”。(详见4月11日《石狮日报》五版)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建设工程不断“上马”。其中,涉及到土石方开挖以及打桩作业的,往往伴随着大量的施工噪声。让民众尤其“意难平”的,主要是一些工地无视法律法规规定夜间施工扰民,高分贝的施工噪声让人夜不能寐。

为何一定要在夜间施工?笔者了解到,有些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若停止会存在安全问题,但这种情况占比并不高;有的施工方则以“减少对交通影响”为说辞,理由是一些土石方或建筑材料运输车白天不好进市区工地,只能在夜间处理。显然,上述无论哪种理由都不能成为噪声扰民的“免责金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所有建筑工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午间12:00至2:30、夜间10:00至次日凌晨6:00禁止施工的规定。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可由地方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即使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也需要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否则同样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项目为了赶工期仍夜以继日地违法施工。有的企业被责令要求整改,或者被监管部门处罚后,因其罚款数额与赶工期所带来的利益不成正比,便抱着“磨一磨就过去”的心理“卷土重来”。这也导致“我想静一静”,一直成为亟待破解的难题。

夜间施工扰民问题,关乎群众“休息权”这一公共利益。如何有效治理,更好平衡经济建设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考量着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水平。因此,在笔者看来,治理施工扰民,应当作为一项常态化的民生工程,并结合这几年纪委监委“点题整治”,将其纳入其中,以此倒逼主管部门、属地镇(街道)予以重视,形成治理合力。一方面,督促业主和施工方落实工地降噪有关措施,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该罚就罚;另一方面,强化夜间巡查执法,对在禁止施工时间段作业、施工噪声排放超标的,对屡教不改者坚决顶格处罚。

整治夜间施工扰民,需要建立健全常态化机制。在治理的同时,推行并落实施工主体诚信体系和质量评价体系,将违法施工企业纳入“黑名单”,并将其作为招投标、行业等级评定的约束性因素。此外,对于群众的举报、投诉,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及时高效处理,切实形成震慑,真正让施工噪声降下来,还群众一个正常的休息环境。

(小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