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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姚海霞与被告石狮市垒垒健身馆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主要内容的公告

原告姚海霞与被告石狮市垒垒健身馆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24日,石狮市垒垒健身馆在其微信Ada15959890677、微信昵称为“TA女子会所”的微信朋友圈发布图片一张,并备注文字“本会所正式声明”,图片信息加盖有石狮市垒垒健身馆公章、落款为“TA女子会所”,内容为:“正式声明 尊敬的各位会员,各合作单位:非常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本会所的信任和支持,兹有原会所管理员兼老师姚海霞女士因:1.借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会所资金归个人所用。2.违反规定借用平台资源私下收取会员学费。3.借用平台形象营销医美整形项目赚取佣金,造成会员医疗事故。姚海霞本人已于2024年3月7日正式离职,离开本会所,现本会所郑重声明:即日起姚海霞女士对外进行的任何业务或服务活动、所发表的任何言论、所从事的任何活动均不代表我会所,其在外的一切活动或言行皆属个人行为,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责任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其个人自己承担,与本会所无关,特此声明。”同日15时37分,石狮市垒垒健身馆在“石狮瑜伽联盟”中同样发布上述信息内容,并陈述“TA女子会所正式声明”。

本院认为,石狮市垒垒健身馆已经明显侵害了姚海霞的名誉,构成名誉权侵权。第一,从发布的原因看,石狮市垒垒健身馆在与姚海霞因双方之间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争议时,未能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向姚海霞主张权利,而是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中发布该些信息,明显系以贬损姚海霞名誉的方式“维权”。经本院核实,石狮市垒垒健身馆所主张的姚海霞存在三个行为,石狮市垒垒健身馆对此承担举证义务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其发布内容里所指责的三项事实,本院不予确认。第二,从发布的内容看,石狮市垒垒健身馆发布的正式声明信息内容明显具有贬损姚海霞名誉的情形。首先,发布内容具有明确的指向性,能够明显识别并指向姚海霞本人,而且明确说明姚海霞系“原会所管理员兼老师”。其次,发布信息场合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分别发布在石狮市垒垒健身馆微信朋友圈和共有470人的“石狮瑜伽联盟”微信群,信息受众对象主要系石狮市垒垒健身馆的服务对象和石狮从事该行业的从业群体,受众对象较为特定,明显具有影响姚海霞继续从事该行业的意图。再次,发布信息包含有明显的污蔑和贬损内容。在没有确实证据之前,在相关证据未经有关部门查明认定之前,正式声明姚海霞存在借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会所资金归个人所用、违反规定借用平台资源私下收取会员学费、借用平台形象营销医美整形项目赚取佣金造成会员医疗事故等行为,不仅事关姚海霞的从业廉洁、从业声誉、个人信用,甚至包含指责姚海霞违法犯罪,对姚海霞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进行了负面的社会评价。最后,虽然发布信息现已删除,无法确定点赞、收藏、转发和评论内容,但因微信朋友圈、微信群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可见,信息被接收后必然会导致他人对姚海霞的名誉评价降低。综上,石狮市垒垒健身馆在主观上具有明显侵害姚海霞名誉的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利用发布的微信朋友圈、微信群传播图片、文字直接言论侮辱姚海霞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损害后果与其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石狮市垒垒健身馆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姚海霞的名誉,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本院依法作出(2024)闽0581民初34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石狮市垒垒健身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微信号为Ada15959890677、微信昵称为“TA女子会所”的微信朋友圈和石狮瑜伽联盟微信群就其发布侵权网络信息的侵权行为,以发布向姚海霞赔礼道歉的声明文章(声明文章的内容须先为姚海霞澄清事实并事先由本院审核确定,发布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且不得设置任何屏蔽措施)的方式,向姚海霞赔礼道歉,为姚海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如石狮市垒垒健身馆逾期未履行前述义务,本院将在《石狮日报》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石狮市垒垒健身馆负担。二、石狮市垒垒健身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姚海霞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调查取证费60元。三、驳回姚海霞其他的诉讼请求。四、驳回石狮市垒垒健身馆的反诉请求。石狮市垒垒健身馆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24)闽05民终49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24)闽0581民初34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二、撤销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24)闽0581民初346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24)闽0581民初346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石狮市垒垒健身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姚海霞律师代理费5000元、调查取证费60元;”四、驳回姚海霞一审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石狮市垒垒健身馆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姚海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院依生效判决将判决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上。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二零二五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