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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报声明书

兹有灵山村村民蔡金莉、蔡明俊有房屋一宗,地址位于石狮市灵秀镇灵山村思源区11号,东至蔡新明,西至埕地,南至蔡尔栋,北至蔡清萍。经核实该房屋为蔡金莉、蔡明俊所有及使用,无存在任何纠纷。该房屋至今未取得任何有效批准用地手续,现由申请人蔡金莉、蔡明俊提出申请对该房屋进行就地翻建,如对该申请事项有任何异议,请于登报之日起30天内向我村委会提出,逾期提出视为无效,且我村委会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办理就地改造翻建手续。声明凡其他证件与该房屋有关的,一律无效。特此声明

石狮市灵秀镇灵山村民委员会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