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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渔业法〉办法》摘要

(一)

▲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未核定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或者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及其辅助活动的,没收船舶和渔具,可以并处二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

明知是“三无”船舶从事捕捞作业及其辅助活动的船舶,还向其供油、供冰或者代冻、收购、销售、运输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强化源头管控,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制造,谁受罚”的原则,严厉打击非法修造“三无”船舶的行为。

▲严禁到敏感海域捕捞作业

对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秩序的管理,执行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渔业资源养护和防治船舶污染等规定的,对船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到敏感海域捕捞生产作业的,扣除当年全年的燃油补助。

▲严格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

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是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单位,船长是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或者未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和安全要求的,对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渔船停航整顿,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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