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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一周年特别关注

美好生活,有“典”不一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誉为人们“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它既是我们民事权利的宣言书,也是我们美好生活的保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一周年,施行近半年时间后,“民法典”这三个字对于人们来说,已经不再是抽象的、看不见摸不着的,而是实实在在地融入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当我们与身边的朋友聊到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或事情时,细心的你或许也注意到,民法典中有许多规定已为人们所熟知,并成为人们生活中判断是否对错、维护自身权益的利器。

民法典逐渐融入生活

“电梯里的广告收益应该归业主所有!物业这方面的收益情况也应该公示出来。”这是市民小吴上个月在小区业主群里发布的消息,同时发布的还有一张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截图。原来,搬到小区居住后,小吴发现小区电梯间里有张贴商业广告,而他并没有看到物业有公布这些广告收益情况,便在业主群发布信息,提醒业主一起来维护权益的同时,也督促物业公司规范管理。

在小区业主群里,小吴还发过多条与民法典相关的内容。比如,看到有业主反映楼上住户乱扔东西时,他就转发民法典中有关高空抛物的规定;看到有人反映经常接到骚扰电话时,他就转发民法典中有关个人隐私保护的规定……小吴每次在业主群转发民法典的一些规定引来不少业主的点赞。有的业主以为小吴是从事法律工作的,其实,他是一名个体工商户,之所以会关注电梯间广告收入归谁的问题,是因为他在网上看到一些有关民法典的文章,其中有一篇就是专门讲物业管理中常见法律问题的。在小吴看来,法律与生活的关系越来越紧密了。以前,因为在销售货物中被人“坑”过,为此打过一场官司,所以他对买卖合同方面的一些法律比较关注。而去年民法典颁布后,他订阅的微信公众号中,有很多与之相关的文章,有介绍民法典的,有讲解案例的,看了一些这样的文章后,对民法典也多了一些了解。用他的话来说,就是多了解一些民法典,在生活中就会多避开一些“坑”。

聊起民法典的话题,市民老蔡表示自己最为关注的是“居住权”问题。老蔡有两个女儿一个儿子,孩子们都已经成家了。目前,他与老伴大部分时间都是与儿子一家住在一起。随着自己年龄的增加,他开始考虑以后财产的分配问题。他原想把自己的几处房产做个分配,并直接过户给子女们,免得自己过世后孩子为财产继承问题闹翻脸,但又担心房产过户给子女后,自己和老伴某一天会变得无房可住,因为此类事件在他村里就曾发生过。为此,他咨询了不少朋友。有朋友建议他将房产过户给孩子时,在房产上给自己设立“居住权”。

第一次听到“居住权”,老蔡有些不理解。他用手机上网搜索后才知道,原来“居住权”是民法典中的一项新规定。给房产设立好居住权后,即使没有产权,居住权人也照样有权在房子居住。“这样的规定真是太好了!”老蔡说,估计有不少老人和他一样,在决定将房产过户给孩子时心有顾虑,而有“居住权”后,就可以很好地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在与身边的一些市民朋友交流中,提及民法典,人们或多或少都会知道其中的一些新规,比如,离婚时一个月的“冷静期”。一位市民告诉记者,今年5月份,她有个朋友夫妻俩闹矛盾后便决定离婚,双方的家里人都劝两人冷静些,但两人谁也不让谁,依然坚持要离,并且还真的写了离婚协议拿到民政部门去。不过由于现在离婚有三十天的“冷静期”,两人没办法一下子就拿到离婚证。后来两人回家后,闹了几天别扭又逐渐和好了。前些天,她去两人家里串门时,看到两人已经和好如初。“还好有这个离婚冷静期,要不然这个家庭肯定没了!”而除了人们普遍关注的规定外,一些市民还根据自身职业或生活习惯,关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比如,有位从事房产中介的市民,因为曾被顾客“跳单”,所以在民法典中,他最为关注的是第九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即“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他表示,有这样的规定后,遇到“跳单”现象时,他便可以据此维护自己的权益。

典型案例备受关注

在今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许多典型案例备受社会关注。这些案例有的虽然不是发生在石狮,但对于许多石狮群众也同样带来影响。

市民邱先生是一个篮球爱好者,经常与朋友们一起去打篮球。他记得前些年,有一次在村里的篮球场上打球时,有两个人不小心撞在一起,结果导致其中一方一条腿骨折。之后因为赔偿问题,双方闹得不可开交。听说最后撞伤人的一方不得已赔了不少钱。这件事情对邱先生以及身边的一些朋友影响不小,以致在打篮球过程中都有些怕怕的。

今年初,邱先生关注到一起打羽毛球引发纠纷的案件。案件大致是这样的:一个70多岁的老人喜欢打羽毛球,有一次与朋友一起打羽毛球时,被对方击出的羽毛球打中右眼。受伤后,因为赔偿问题,老人将对方告上法庭。没想到法院依据民法典作出的判决结果却是: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看完网上的新闻报道后,我还特意向一个当律师的朋友咨询,才理解法院为什么那样判。”邱先生说,律师朋友告诉他,法官作出判决的主要依据是民法典中一个“自甘风险”的条款,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在听朋友解释后,邱先生突然有种“轻松”的感觉,“这样的规定非常好,毕竟运动总是会有一些风险的,既然自愿参加这种运动,自然也得承受由此带来的风险。否则,以后谁还敢去参加那些运动。”

除了“自甘风险”,一起发生在福建的“好意搭乘引发的纠纷”也受到一些石狮车友的关注。这起纠纷发生在离石狮不远的莆田。大致过程是这样的:一名男子驾驶两轮摩托车搭载一个朋友,半路摩托车失控撞到护栏导致两人受伤。经交警认定,该男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其朋友不负本次事故责任。其朋友受伤出院后,经司法鉴定,伤残等级达到十级。于是,其朋友据此向该男子索赔17余万元,而该男子则认为自己只是好意搭载朋友,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在审理这起案件时,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以及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大小,最终判决该男子承担80%的赔偿责任,总共赔偿金额达15余万元。

“看来以后开车载朋友还是要注意安全。”车友郭先生表示,他是在一个微信群里看到别人分享的这个案例。群里的朋友对此还进行过一次讨论。毕竟,在生活中,“顺路载朋友一程”是常有的事情,但如果因此而增加了自己的风险,许多人可能就会心有顾虑,好在这个案例中,责任本身就在驾驶员身上,如果开车时谨慎一些,就不会发生撞护栏的事故,而且考虑到搭载朋友是一种好意施惠的情谊行为,法官也适当减轻了驾车男子的责任。在郭先生看来,朋友之间,能帮的事情自然还是得帮,但一些风险该提防的也要提防。当然,要避免好意搭载朋友带来的风险,最好的办法并不是“不载”,而是有载朋友的时候,要更加注意交通安全。

其实,备受关注的还有民法典实施后的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第一案。在广州一个小区内,一个孩子从楼上扔下一个矿泉水瓶,正在楼下散步的一位老人被吓到后摔倒,造成身体损伤。法院审理后当庭判决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合计8万多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判决的主要依据就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采访中,不少市民告诉记者,今年来,在小区的业主微信群中,许多业主都讨论过高空抛物的问题,相关的案例也时常会被业主分享在群里。

不断提升的法治意识

《民法典》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为提高人们的法治意识,《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石狮各级各部门加大了民法典的宣传力度,并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活动。比如,石狮市人民法院组织社区法官到全市128个社区开展民法典专项宣传活动,发放民法典宣传材料。同时,结合不同宣传对象的不同司法需求,通过开展主题法治宣传、法制讲座、走访座谈、释法答疑等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推进法律进机关、进社区、进乡村、进单位、进企业、进学校等,取得了很好的宣传效果。

当然,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石狮市人民法院结合专业法官会议,不定期开展法官沙龙活动,分享审判执行经验、研讨对民法典的理解与适用,统一裁判标准。法官沙龙主题囊括了合同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的修改亮点以及审判实务探讨等。在学懂弄通民法典法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同时,该院积极贯彻民法典精神、适用民法典规定,不断提升办案质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据统计,今年以来,石狮市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3400多起,审结2000多起,其中适用民法典裁判的260起,很好地发挥了运用民法典规范社会关系的作用。

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在审理案件中,石狮市人民法院还将民法典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原则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部分。如在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名誉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中,倡导每个公民应加强自我约束,理性发声,文明发言,做网络文明的传播者和网络正能量的弘扬者,努力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赢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在原告纪某甲与被告高某某、纪某乙否认亲子关系纠纷一案审理中,运用民法典关于否认亲子关系的规定,依照程序确认纪某甲与纪某乙不存在亲生父女关系,同时根据案件事实酌定高某某应返还纪某甲为纪某乙所支出的抚养费,并赔偿纪某甲精神抚慰金,进一步弘扬家庭美德,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生活,有“典”不一样。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有说服力的以案释法,不断提升人们的法治意识。在《民法典》的实施中,越来越多的人成为遵法、守法、学法、用法的好公民。(林春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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