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45
6789101112
13141516171819
20212223242526
27282930
第02版:综合新闻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下一篇

防治危险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关注第20个“安全生产月”

典型案例:

2021年3月24日,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企业仓库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油墨280桶。该非法储存点100米范围内住户300余户,居住人员1000余人,属于人员密集居住区域,一旦发生爆炸,后果不堪设想。

经核查,该批油墨属洪某某所有,其长期无证非法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油墨,且分别于2013年、2015年曾被属地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案发后,属地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洪某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警示教育:

近年来,少数生产经营单位面对高额的违法利润,违法责任意识淡漠,无视行政处罚措施,铤而走险、心存侥幸,导致违法行为反复发生,安全风险隐患依然存在。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修正后的刑法明文规定了危险作业罪的三种情形: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危险作业罪”入刑,是我国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充分展示了打击安全生产事前犯罪、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决心,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带来极大法律震慑,有效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自觉遵守安全法律法规,增强法治敬畏,强化整改实效和主体责任落实,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来源:应急管理部)

版权所有 ©2020 福建日报 fjdaily.com 闽ICP备15008128号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