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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版:综合新闻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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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摘要(二)

▲严处不服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指挥的行为

不服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挥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指挥的,对船长处五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渔业船舶船长的职务船员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惩擅自拆卸、故意屏蔽渔船安全救助终端行为

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擅自拆卸、故意损坏、故意屏蔽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或者其他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渔船停航整顿,处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的罚款;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船长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严惩违法捕捞行为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五百元至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和渔业船舶。

▲严格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作业

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并处五百元至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严禁在禁渔区、禁渔期违规捕捞作业

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一百元至五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业船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渔期违反规定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网具的或者向禁渔期内违禁作业的渔船供油、供冰或者代冻、收购、销售、运输违禁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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