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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版:综合新闻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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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航行安全须知

(二)

■4.渔船在航行时应注意什么?

答:①渔船航行时必须派专人值班瞭望,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岗位,交接班应履行交接手续;

②渔船不得超航区、超抗风等级航行,不得在禁航区航行;

③航行作业应避开商船习惯航路;

④应按规定正确显示号灯、号型,按规定鸣放声号,准确表明自己船舶的动态;

⑤必须严格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5.航行于事故多发水域应注意什么?

答:船长必须亲自值班,并安排人员加强瞭望,准确测定船位,要根据当时的风力、风向、浪高和流向等情况,谨慎驾驶,保持安全航速。

■6.雾中航行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①开启雷达,使用安全航速,增派瞭望人员;

②当对本船船位无把握或有疑问时,应选择在就近抛锚;

③根据船舶动态鸣放相应的声号,并显示号灯、号型;

④保持安静,以便守听他船雾中声号和甚高频无线电话;

⑤运用良好的航海技术极其谨慎地驾驶;

⑥必要时,船长应下令关闭全部或部分水密门、窗;

⑦雾航期间,驾驶、轮机等职务船员均应坚守岗位,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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