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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版:综合新闻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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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7月1日施行

不得擅自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通行

本报讯 6月21日下午,泉州举行《泉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记者获悉,《泉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2020年12月30日经泉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1日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记者从交警部门获悉,截至2020年12月30日,泉州中心市区(鲤城、丰泽、清濛)汽车保有量27.6万辆。泉州中心市区汽车停车泊位为23.02万个,其中配建停车泊位20.25万个、公共停车场泊位1.81万个、道路停车泊位0.96万个。为了缓解停车难的问题,2020年下半年至今泉州中心市区已增设了3900多个停车位,施划了夜间限时免费停车泊位,把免费停车时间延长,从夜间的7:30至早上的7:30。

《条例》分总则、停车场规划与建设、停车泊位管理、停车行为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以明确各职能单位的责任,规范停车。并制定了法律责任,对违法者给予处罚。生活中,我们停车时经常会遇到拿石头占车位的情况,7月1日起,擅自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通行,或者在未取得所有权、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上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的,道路范围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五百元罚款;道路范围外,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将停车泊位据为专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擅自设置、撤除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据为专用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未按照要求无偿开放数据接口,通过政务数据汇聚与共享应用平台,向停车综合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提供停车场及停车服务相关信息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时间、规定要求提供资料办理备案或者补充备案手续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该条例适用于泉州市行政区域内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和机动车停放行为的管理活动。(记者 洪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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