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泉州市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规范、健康和创新发展,进一步发挥其支农支小的普惠金融作用,日前,经市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泉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发布《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分为四大部分。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小贷公司的行业分类属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小贷公司为微型企业。
小贷公司在司法保护、房产、土地、车辆、船舶等产权抵质押登记、使用征信系统等方面享有与其他金融机构同等待遇。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小贷公司及其股东、从业人员和客户依法合规开展合作,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融资,严禁恶意拒贷、限贷、压贷或歧视性地提高贷款标准和条件。鼓励政府应急转贷资金与小贷公司合作。
落实扶持政策。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贷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小贷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大力提升融资服务能力
适当放宽股东持股比例限制,小贷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51%,其他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出资额不得低于50万元。鼓励引导境内外优质企业在我市发起设立小贷公司。
允许小贷公司开展经营对外投资、票据贴现业务,以上业务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20%。允许小贷公司跨注册地县(市、区)域在泉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业务。
小贷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聚焦支农支小。小贷公司应坚守放贷主业,坚持小额、分散原则,不断加大对我市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融资服务力度。小贷公司贷款余额的70%应用于单户贷款余额5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贷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贷公司净资产的15%。鼓励小贷公司通过技术创新推动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不断提升普惠金融可得性和覆盖面。
防范化解行业风险
一是小贷公司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等有关规定,完善不良贷款处置程序和流程,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加快核销进度。二是引导小贷公司探索联合组包依法依规开展不良资产转让,鼓励资产管理公司等相关机构收购小贷公司不良资产。三是允许小贷公司按不超过不良贷款总额30%的比例实施债转股。四是鼓励小贷公司通过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或金融资产交易平台挂牌转让、有实力的大股东回购、以资抵债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积极探索贷款加股权、贷款加期权等业务创新,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化解不良贷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保护小贷公司的合法权益,积极创设政策条件,大力降低小贷公司在清收不良贷款、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的成本。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法院要加大对合法经营小贷公司不良贷款处置的司法保障力度,赋予与金融机构同等保护的诉讼待遇。对符合条件的涉及小贷公司债权追索案件及时立案,加大案件审判和执行力度,提高小贷公司债权实现效率,保护小贷公司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公证机构与小贷公司开展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业务,小贷公司在贷款发生逾期时,符合法定条件的,可向公证机构申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鼓励资质优良、经营规范的小贷公司,以及经济实力强、信誉良好的实体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小贷公司的重整和兼并重组工作,优化股权结构和债权债务结构,促进小贷公司做强做优。为有利重整、重组和化解风险,可按一事一议形式,在小贷公司对外投资比例、股东持股比例等方面给予放宽支持。
强化行业监管
小贷公司要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与经营层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制衡机制。
对违反行业监管相关规定的小贷公司,行业监管部门应视情节轻重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向社会公示其不良信息、取消试点业务资格等监管措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属地小贷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同级监管部门负责属地小贷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建立健全以公安、财政、税务、地方金融监管、市场监管、人民银行、银保监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准金融机构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协同联动,积极创新监管方式,不断提升行业监管能力。(记者 杨朝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