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和机动车停放行为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组织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的面向社会开放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配建停车场是指依据建筑物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建设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待建土地、边角空地等场所设置的短期内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道路上设置的面向社会开放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经营性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开放并提供有偿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公共、配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合理供给、科学管理、严格执法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协作共治的停车管理工作格局。(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