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推进停车服务、管理、执法的信息化和智能化。建立停车综合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推广停车科技应用,鼓励引入云计算、大数据和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发展智能诱导和公共停车应用软件。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做好门前停车秩序维护工作。
鼓励成立停车场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建立行业服务质量信誉评价机制。
倡导绿色出行,鼓励市民选择公共交通或者非机动车出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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