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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机动车 停车管理条例

(十)

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停车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名称、开放时间、定价方式、收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泊位数量、免收停车费情况以及服务和投诉电话;

(二)制定并落实经营服务、车辆停放、安全保障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按照规范设置交通标志、标线,配置监控、照明、消防、排水、通风等必要的设施,并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设施正常使用;

(四)按照明示的收费标准收费,并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

(五)不得超出规定区域收取停车费;

(六)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车辆停放;

(七)法律、法规其他相关规定。

公共、配建、临时经营性停车场应当配建停车诱导、电子收费、号牌识别系统等设施,道路停车泊位根据道路条件最大限度配建相关设施。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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