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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十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收机动车停车费:

(一)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时间不超过三十分钟的车辆;

(二)执行公务的军(警)、消防、救护、抢险车辆;

(三)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办公时间对外来办事车辆提供的停车服务;

(四)发生突发性事件时,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停车服务;

(五)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驾驶的合法残疾人专用车辆;

(六)夜间免费停车时间段内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的车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鼓励对前款规定以外的短时停车实行免费或者低价收费。

第三十条 封闭式居住小区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可以对居住小区内停车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管理服务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停车自治成本费用、停车泊位建设等,费用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在居住小区内公示。(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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