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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律援助更好地满足群众需求

——法律援助法草案三审稿亮点扫描

  据新华社北京8月18日电 法律援助,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不高的问题如何破解?法律服务资源匮乏地区的群众需求怎么满足?怎样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的法律援助法草案三审稿,对这些问题作出回应。

  进一步明确

  实施法律援助的机构和人员

  此前的草案二审稿,对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的定义、范围等作出规定。草案三审稿对此进一步细化,明确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本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左卫民认为,这处修改进一步明确了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责和功能定位,有利于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推进作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建议,加大对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提升现有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的专业能力,让法律援助工作切实成为人民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坚实后盾。

  鼓励法律服务资源跨区流动

  近年来,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但乡村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力量薄弱、地区之间法律服务资源分配不均衡等问题依然存在。

  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制度机制,鼓励和支持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在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提供法律援助。

  “应从政策、资金、人才三方面着手,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让法律服务资源匮乏地区达到政策上有优惠、资金上有保障的结果,从而实现人才能够去、愿意去、渴望去的社会效果。”王俊峰建议,在完善人才激励机制的同时,要大力推进“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向此类地区延伸。

  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不少群众顾虑,不花钱的法律服务能是高质量吗?草案三审稿从细化法律援助服务方式、强化法律援助服务监督等方面,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草案三审稿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通过服务窗口、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提示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并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

  如果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受援人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并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增加实施法律援助的主体

  法律援助工作需要动员更多社会力量一同加入。草案二审稿明确,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参照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草案三审稿将“残疾人联合会”列入开展法律援助的主体。

  北京市广森律师事务所主任杨汉卿表示,法律援助实施主体扩大后,可以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加到法律援助中来,让更多需要援助的人得到法律帮助,更有助于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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