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泉州市科学技术局印发《泉州市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和《泉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开展科研活动时,向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可申请泉州市科学技术局发放的创新券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度申领创新券不超过50万元。
《泉州市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明确,服务机构是指在创新券政策实施中为我市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提供相关科技服务(包括技术成果交易,下同)的单位和组织。申请入库的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在泉州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以及获批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检验检测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或者中央、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务机构等在泉州市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具备开展创新券支持范围的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科技服务的资质和能力,具有至少5人(含)以上的专职专业人员,具备开发、试验、服务等必须的条件和设施。有明确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科研诚信记录良好。
《泉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创新券是泉州市科学技术局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可兑付政策性补助资金的凭证,用于对我市中小微企业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过程中向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给予补助。创新券由泉州市科学技术局发放,企业申领并用于向服务机构支付服务费用,服务机构收取创新券后向泉州市科技局申请兑现补助资金。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依托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创新券的申领、发放、支付和兑现,相关工作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可查询、可追溯、可申诉。创新券与申领的企业、提供服务的服务机构以及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事项构成对应关系,不得转让、赠送、买卖,或使用到其他服务事项上。
申领创新券的企业应是在泉州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定标准的中小微企业。上年度应当产生研发费用支出。企业与提供服务的服务机构不存在任何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企业购买的服务与其开展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特定科技创新活动具有直接相关性。科研诚信记录良好。
根据《泉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要求,每份合同只能对应申领一张创新券。每张创新券申请补助资金额度不高于合同技术交易额30%、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度申请创新券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记者 周进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