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水利、交通运输、商务、新闻媒体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体系,综合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网络管理信息平台,促进管理的高效化、精细化和信息化。
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处置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及时抄报、移送处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发现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或者违法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在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实行市场化的区域,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参与对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单位的监督考评。(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