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城市标志性建筑、主要街道两侧建筑、景观河道、商业街区、大型广场、公园等,应当按照夜景照明规划设置景观照明设施。出现损坏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景观照明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保、节能要求,控制外溢光,避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
第十七条 城市雕塑、街景小品以及其他景观设施应当内容健康,造型、风格、色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污损、破旧、残缺,不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拆除或者迁移。
第十八条 架空管线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设置的架空管线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逐步改造。废弃的架空管线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以及招牌、电子显示屏、拱门、霓虹灯、灯箱、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应当内容健康、语言规范、外形美观,防止噪音和光污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
户外广告等户外设施出现污损、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或者拆除。拆除户外广告等户外设施的,应当及时修复所附着的建(构)筑物或者场地。(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