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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0)

第二十八条 绿地管理单位应当保持绿地整洁和美观,定期对花草树木进行修剪,不得妨碍车辆、行人通行和影响市容。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禁止店面(摊点)经营者使用广播喇叭招揽顾客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的行为。

禁止午间和夜间在居民集中区进行高声喧哗、猜拳、播放音乐等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活动。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公安机关的规定。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发现违反前三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抄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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