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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市容 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4)

第三十九条 新建公共厕所厕位应当根据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进行设定,并设置无障碍设施。在人流集中的场所,女厕位与男厕位的比例不应小于2∶1。已建不符合标准的公共厕所应当限期改造。

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志,免费开放。

公厕管理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对公共厕所进行管理、维护、保洁,保持设施齐全、完好,保洁质量达到环境卫生质量要求。使用者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卫生设施。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沿街商铺、宾馆、酒店等行业的内部厕所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四十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环境卫生作业规范,组织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及其人员培训。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对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当遵守环境卫生作业规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并按规定的时间作业,减少对上下班高峰期道路交通的影响。

环境卫生作业人员不得将垃圾扫入下水道或者堆积在道路、绿化带、花坛,防止造成环境的二次污染。

第四十一条 鼓励在环境卫生服务领域引进市场机制,推广先进设备和技术的应用,推进服务的市场化、专业化,提高环境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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