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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16)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涂写、刻画、张贴、悬挂广告、宣传品,或者未及时清除张贴、悬挂宣传品等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随意散发广告或者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日常卫生保洁义务、未及时清理无序停放或者损坏的共享单车(电动车),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每辆五十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及时清洗、修复、更换、补齐城市道路及公用设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或者挖掘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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