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泉州市金融监管局、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泉州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机制,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工作人员履职尽责,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功能作用。
《实施意见》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以地方政府部门及国有企业为主出资,经审批设立的,具有政策性功能的,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主要为市内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意见所称尽职免责,是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融资担保业务出现代偿损失后,根据该机构及相关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职的情况,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分、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责任。
尽职免责适用于泉州市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办理等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的管理人员和直接办理业务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机构及其负责人、评审委员会成员和直接办理业务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实施意见》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业务操作规程、项目评审、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和重大风险事件应急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界定关系人,明确尽职要求,做到履职尽责有章可依。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尽职免责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客观、全面地记录调查、评议、认定过程和结果,并将相关材料存档。
《实施意见》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工作人员应秉承真实、审慎原则,不受任何因素干扰,独立履行职责;对其近亲属等关系人申请的业务,应遵循回避原则。
《实施意见》对可以减轻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可以免除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和不得免责、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相关调查和评议程序。(记者 杨朝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