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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市容 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1)

第五十七条 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受理,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二)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三)不文明执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或者妨碍、阻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市未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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