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被盗,如何开具摩托车灭失证明?
答复:摩托车被盗根据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被盗抢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刑侦部门提供的情况,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记录,停止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和业务。被盗抢机动车发还后,车辆管理所应当恢复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和业务。建议到派出所等刑侦部门报警,提供相关情况到车管所登记被盗抢。
2.如何办理车辆转让手续?
答复: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①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居住证);②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二手车交易发票);③机动车登记证书;④机动车行驶证。
3.工伤后如何维权?
答复:在工伤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劳动部门(劳动监察中队或工伤认定科)申报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申报的,劳动者(或者亲属)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申报。在申报工伤认定时,要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资料。经过治疗终结后(治疗结束后),再申请伤残鉴定、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工伤者的合法权益。详情可直接咨询劳动监察大队(88732295)。
4.如何办理居住证?
答复:群众申领居住证时,系统居住登记时间或提交的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材料上记载时间至申领时已满半年的可直接办理;如系统居住登记时间及提供的材料记载时间至申领时未满半年的,可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如缴纳医社保、就业登记、劳动合同、市场主体营业执照、水电、天然气、电话宽带、网购消费等记录。无法提供以上信息证明实际居住满半年的,由本人承诺并自述50个字以上原因予以办理。(备注:以上业务办理需至辖区派出所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办理,现场签订承诺书。)
(秋玉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