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如何设立?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可以分别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选举委员会一般应由党委、人大、政府的相关部门中有一定选举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
◆选举委员会主任应当由政治立场坚定、法律意识强、熟悉选举工作且在当地有一定威望的领导同志担任。
◆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党性要强,作风要正,有一定选举工作经验,一般为人大、纪检监察、组织、宣传、统战、政法、法院、检察院、民政、财政、公安、司法、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和部门的负责人。
◆确定后的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县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任命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决定。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要在同级党委和县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根据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依法做好选区划分、选民登记、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组织代表候选人同选民见面、组织投票、计票监票确定选举结果、公布当选代表名单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
2.县级人大常委会在换届选举中的主要工作是什么?
◆县级人大常委会对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负组织责任,要自觉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加强对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领导,通过法定程序落实党委人事安排。
◆选举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县级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及时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时间范围,作出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换届选举的决定和所辖乡、民族乡、镇人大换届选举的决定。
◆设立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选举委员会和所辖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任命两级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
◆依法领导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工作。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