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划分选区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在实际工作中总结的经验,划分选区应掌握以下原则:
1.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最小的选区应能产生一名代表,最大的选区应能产生三名代表。
2.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3.便于县乡人大代表同步选举。
4.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
5.便于选出的代表联系选民、开展活动、接受监督。
二、选区一般有哪些类型?
选区类型一般有四种:
1.按居住状况划分的选区。在农村或者城镇一般以村委会(或者自然村)、居委会为单位划分为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选区。
2.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的选区。适用于机关、厂矿、学校等,将一个单位划分为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选区。
3.几个人口较少的村委会划分为一个联合选区;几个人口较少的居委会划分为一个联合选区;互不隶属的几个人口较少的单位划分为一个联合选区。
4.按居住状况和按单位相结合划分的选区。这样的选区中既有村民或者居民,也有单位。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