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1月26日上午,《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在泉州市行政中心举行。记者获悉,《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主要围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作出规定,共六章四十四条。
据悉,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世界文化遗产、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历史城区是指泉州古城和丰州古城。
《条例》在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对八项活动予以禁止。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确因条件限制,无法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的,县(市、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订相应的消防安全保障方案。建设工程选址不能避开历史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并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在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山、采石、采砂、开矿、毁林开荒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古树名木、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码头等;修建损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置破坏或者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随处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等污染环境的行为;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文化旅游、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保护不力或者决策失误致使历史文化名城、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被列入濒危名单或者撤销称号;未按本条例规定指定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国家机关及其有关工作人员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洪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