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石狮法院在生态司法审判中遵循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从刑事惩罚和民事赔偿两方面落实污染主体责任。同时,采用“先赔偿修复后刑事追责”的“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模式,鼓励赔偿义务人主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解决生态环境类案件执行难问题。
随意倾倒工业污泥
督促履行生态修复
“倾倒在此地的工业污泥含有铜、锌、砷、镍、锑等重金属物质,如果不及时清除的话,将进一步扩散污染范围,届时对这里的土地、水源污染将更加严重,要马上处理这些倾倒污染物,并做好生态修复工作,不能等审判后再处理。”石狮法院生态庭在审理石狮某公司、郑某、洪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时,为查明污染后果,主审法官特地前往案发现场勘察,面对污染现场,立刻作出应及时进行生态修复的决定。
石狮某公司承接工业污泥处理业务,该公司在收集石狮某污水处理公司工业污泥后,没有将该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而是将收集到的14000余吨工业污泥交由洪某运载到偏僻乡村的废弃石窟处倾倒。
“虽然案发后,该公司已将大部分工业污泥运回公司,但现场仍有部分污泥,且因没有进行生态修复处理,环境污染仍在进行。”据承办法官介绍,为构建生态保护模式,石狮法院组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石狮检察院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单位、被告人展开清污工作并进行生态修复。
修复完成后,石狮法院联合相关单位召开生态环境损害案件修复效果专家评审会,由3名生态修复专家共同评审环境修复效果。经专家评审后一致认为污染地块的土壤和地表水中重金属含量已恢复至基线水平,基本恢复达到预期效果。
禁渔期捕鱼
履行增殖放流义务
“被告人,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不仅破坏渔业资源,还影响了水域范围内的生物多样性,严重影响海洋生态环境,本庭责令你购置相等价值鱼苗,履行增殖放流义务。”石狮法院生态庭主审法官在庭审时对被告人胡某如此说道。
被告人胡某在明知处于海洋伏季休渔期的情况下,驾驶船只到达泉州湾附近海域使用禁用的捕捞渔具捕获螃蟹、鳗鱼等水产品若干,并导致部分鱼类死亡。庭审中,石狮法院承办法官对胡某进行法庭教育,胡某表示已深刻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性,当庭认罪服判并委托其家属代为履行增殖放流义务,其家属与育苗公司签订购苗合同。
在判决后第九天,胡某家属即按照胡某的嘱咐,与育苗公司来到石狮祥芝中心渔港,经石狮法院、检察院、海警大队等部门现场清点、检验鱼苗后共同将鱼苗搬运上船,到石狮海域将鱼苗倒入海洋放流。此次增殖放流活动共放流了35000余条体型适中、质量较好的黑雕鱼苗。
放流现场,法官还向围观的渔民释法,讲述非法捕捞对海洋的破坏性以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场渔民纷纷表示将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践行蓝色生态保护理念,为保护海洋环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据了解,2020年以来,石狮法院适用大合议庭(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7件,除判处被告人相应刑罚外,还要求被告人承担相关民事公益损害责任,在审判中贯彻恢复性司法审判理念,引导被告人就生态环境损害先行修复,再综合修复程度予以量刑,要求相关被告人“增殖放流”“削填引种”,切实保护绿水青山。
(记者 郑秋玉 通讯员 林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