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噪声污染,历来是群众关注的热点。2021年度市12345便民服务热线来电数据显示,噪声污染以1986个来电位居榜单第四位,其中,有关建筑工地施工噪声投诉占比67.2%;同时,2018年以来,噪声污染投诉件呈逐步上升趋势。对此,希望引起有关监管部门的重视并加以整治。
“当你准备睡了,工地夜未眠!”近年来,本报多次报道有关噪声污染特别是建筑工地夜间施工扰民问题。梳理有关情况来看,有关建筑工地噪声扰民的发生时段多为夜间,少数为午间;从噪声发生地点看,多为房地产开发项目,主要集中在市区,也有的在乡镇。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全市所有建筑工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午间12:00至2:30、夜间10:00至次日凌晨6:00禁止施工的规定。但是,一些建筑施工特别是房地产项目未能严格遵守,有关××楼盘、××工地连夜施工噪声扰民的投诉屡屡出现,相关部门虽有治理,但无法杜绝。
按照国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及省、市有关规定,环境噪声分为交通噪声、工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四类,这四种不同噪音又分别由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来主要处理。其中,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范围。记者从市城管局获悉,2021年,该局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处罚11起,全部为房地产建设项目。不过,关于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监管权限,还有待进一步理顺。
市城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泉州市、石狮市有关城市管理职能整合和综合执法配合的文件通知,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被集中行使后,管理责任主体不变、监管职责不变,管理部门应继续履行监管职责,加强涉及本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事项的监管,在行政管理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先行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将案件移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理。换句话说,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有行政执法权,但管理责任主体、监管职责仍属于行政处罚权被集中行使前的有关部门。此外,执法人员也坦言,“一次最高罚款5000元”的规定,对于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整治,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另悉,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鉴于此,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确有需要连续作业的,提前做好申请报批工作,并向周边群众做好提前告知工作,尽量取得群众的理解,从而减少群众投诉。监管方面,也应正视问题与矛盾,各相关部门密切协同,让监管更科学、更具刚性。(记者 林恩炳 郭国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