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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 将于3月起施行

记者从1月24日举办的浙江省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已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从拓展公共数据范围、明确公共数据平台建设规范、完善公共数据收集归集规则、建立公共数据充分共享机制、构建公共数据有序开放制度、设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制度、健全公共数据安全管理规范等方面对公共数据管理作出规定。

条例将公共数据分为无条件共享、受限共享和不共享数据三类,明确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并进一步规定保障该原则落实的具体制度。

针对社会关心的个人信息采集问题,条例要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收集数据时,不得强制要求个人采用多种方式重复验证或特定方式验证。已经通过有效身份证件验明身份的,不得强制通过收集指纹、虹膜、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重复验证。

(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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