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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阳雨棚影响邻居 法院判决:拆

本报讯 为了平日遮阳挡雨的方便,有的业主会在楼栋露台安装遮阳雨棚。可是,当遮阳雨棚带来安全隐患、影响邻居生活时,应如何处理?日前,石狮法院审结一起发生在小区的相邻权纠纷案件。

据了解,小明、小华(两人均化名)系石狮市某小区业主,两户左右毗邻。2019年3月,小明向石狮某物业公司出具《搭建雨棚承诺书》。之后,小明在未与邻居小华协商的情况下,在其所有的房屋北面露天平台搭建了遮阳雨棚,并用铁板封住了自己房屋与邻居房屋之间的中空通道。因协商无果,小华将小明告上法庭,并诉求小明拆除其房屋北面露天平台、与小华房屋连接处的遮阳雨棚;小明与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小华损失费用;小明与物业公司支付小华因维护自身权利而产生的律师费用。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小明房屋北面露天平台搭建的遮阳雨棚没有相应的审批手续,超出原有墙体空间并延伸到小华所有房屋的窗户边,在下雨天或物体掉落时确会产生噪音,也会堆积垃圾,影响卫生环境和美观,且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小明作为房屋所有人,对上述遮阳雨棚可能造成相邻房屋的损害应当承担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责任。故小华诉请判令小明拆除遮阳雨棚,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相邻建筑物之间的所有人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小明将采光井用铁板封住,系出于人身安全考虑的正常需要,小华对此应提供必要的便利,且小明将采光井用铁板封住实际上并不会妨碍小华对其房屋的使用,也不会侵害小华的利益,故小华诉请判令小明拆除采光井的铁板实属无理,不予支持。

因小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小明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故小华要求小明赔偿损失费用,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因律师代理费并非小华维护自身权利的必要费用,故小华要求小明支付其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因搭建遮阳雨棚、用铁板封住采光井均系小明所为,物业公司对小华不存在侵权行为,故小华要求物业公司与小明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石狮法院作出判决,小明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搭建在其房屋北面露天平台与小华房屋连接处的遮阳雨棚;驳回小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小华不服一审判决向泉州中院提起上诉,泉州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郑秋玉 通讯员 蔡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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