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45
6789101112
13141516171819
20212223242526
2728293031
第01版:要闻 下一版  
上一篇

关于对举报偷私渡行为 进行奖励的通告

为有效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法严惩偷私渡行为,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违法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一、偷越国(边)境构成犯罪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构成犯罪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造成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偷越国(边)境构成犯罪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

广大市民要踊跃举报偷私渡组织者、参与者以及接收者等相关违法犯罪人员,严厉打击偷私渡违法犯罪行为,切实防范境外疫情输入,现就举报偷私渡行为的奖励事项通告如下:

一、每举报1名偷私渡人员,经查实,给予举报人1万元奖励。

二、每举报1艘偷私渡船舶或者车辆,查获偷私渡人员10名以下的,按每人1万元给予举报人奖励;10名以上(含10名)到30名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30名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每举报1名偷私渡组织者或者接收者,经查实,给予举报人10万元奖励。

四、对举报破获偷私渡案件特别重大贡献的,可按“一事一议”予以奖励。

24小时举报电话:110

石狮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2月17日

版权所有 ©2020 福建日报 fjdaily.com 闽ICP备15008128号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