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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逾期未年报 列入异常名录并罚款

本报讯 记者从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2021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自2022年1月1日启动以来,全市市场主体已陆续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向登记机关报送2021年度报告并公示。截至目前,已有2439家内资企业、34家外资企业、9061家个体工商户和6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报送年报。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等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凡2021年12月31日前在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均应在2022年6月30日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向登记机关报送2021年度报告并公示。

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市场主体对报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在本通告期限内依法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以及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将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依法办理2021年度报告,或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将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那么市场主体逾期未报送年报会有哪些后果?根据2022年3月1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的市场主体将会受到多个部门联合信用惩戒,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获得荣誉、取得政府资金支持等方面将被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此外,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的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记者 周进文 通讯员 林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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