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21年9月30日,石狮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鸿山镇某印染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有污水处理池等有限空间,但存在未配备呼吸器、气体检测报警仪等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事实。经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6年版),石狮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教育:
劳动防护用品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各涉有限空间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还必须采取切实措施,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作为从业人员,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规章要求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这既是保护从业人员自身安全和健康的需要,也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客观需要。
法条延伸: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规定,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记者 林恩炳 通讯员 蔡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