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从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福建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2022年4月1日起,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按照《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其中下限标准从每月1204元调整为每月1372元,人均提高180元。
根据《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调整后,我市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204元调整到1372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290元调整到1470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376元调整到1568元。此外,其他以失业保险金标准为计算基数的各项失业保险待遇相应调整。此次调整,将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记者 周进文 通讯员 蔡万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