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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评论

盗掘倒卖法不容 文物收藏走正道

近期披露的一件文物大案令人震惊,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去年年初,江苏江阴公安机关从一条群众举报的线索入手,连续出击,成功破获部督“4·3”特大盗掘、倒卖文物案,抓获犯罪嫌疑人58名,追缴瓷器、漆木器、金银器等各类文物1100余件,其中包括2件国家一级文物——龙泉窑青釉八方盏、龙泉窑青釉鬲式炉,另有2件分别为国家二级文物、国家三级文物的五代至北宋青釉刻花盖盒。

地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占。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犯罪嫌疑人明知故犯,胆大包天,情节恶劣,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对于地下文物不可非法占有,我国法律早有明文规定。《文物保护法》第5条第1款规定,在中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或出土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文物保护法》第32条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

本文所述这起文物大案的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肆意盗掘和倒卖地下文物,其主要原因是存有侥幸心理和利欲熏心。他们明知盗掘、倒卖地下出土文物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可是在数万乃至数百万元的暴利面前,他们迷失了自我、铤而走险、一错再错,其教训是极为深刻的。

古语曰,非吾之所有,虽一毫而莫取。盗掘和倒卖文物法理不容,从事文物艺术品收藏、投资一定要走光明正道。对于收藏爱好者来说,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从事收藏文化活动,不能逾越法律的高压线半步;要通过文物商店、古玩市场、线上线下拍卖会等正规、合法的渠道或平台,购买、收藏、投资来源可靠、传承有序的文物艺术品,对文物艺术品深入研究、备加珍惜,绝不可动歪脑筋、想歪点子、走弯路。否则,就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尼松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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