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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 擅自大量生产、销售假冒品牌被处罚

2020年-2021年泉州受理知识产权案件7133件

本报讯 4月24日,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2020年-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记者在会上获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9日作出批复,同意泉州中院内设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管辖泉州市辖区范围内的技术类等相关知识产权案件。

泉州各县市区法院2020年至2021年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7133件,审结6730件。泉州中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4697件,审结4368件。泉州各县市区法院2020年至2021年审结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判决1967件,调解492件,撤诉3612件,按自动撤诉处理138件,调解、撤诉以及按自动撤诉处理的案件占结案总数的67.6%,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

针对重复侵权的行为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杨某、郝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恒安国际公司”)于2010年8月28日获准注册第6845848号“心相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包括“纸巾、纸手帕、纸面巾、纸餐巾、擦手纸、卫生纸、厨房用纸、湿巾”等。2015年6月23日,恒安国际公司与恒安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约定恒安国际公司将包含该商标在内的诸多系列商标以普通许可的方式授权恒安公司使用,同时授权恒安公司对假冒或仿冒商标的行为采取包括提起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恒安公司的“心相印”品牌生活用纸经宣传推广和使用,在市场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杨某、郝某未经许可,组织工人擅自大量生产、销售假冒“心相印”品牌生活用纸,于2018年10月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扣押1175件假冒“心相印”品牌生活用纸产品。侵权行为被查处后,杨某、郝某不仅未及时消除恶劣影响,反而变本加厉继续组织工人大量生产、销售假冒产品。于2019年5月24日再次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1595件“心相印”品牌生活用纸。杨某、郝某均被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处罚金35万元。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郝某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假冒商标的纸制品,侵犯了恒安公司对“心相印”商标所享有的相关权利。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鉴于涉案商标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杨某、郝某在2018年10月因侵权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侵权的主观恶性极大,侵权情节严重,依法可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确定赔偿数额。综合考虑杨某、郝某已被判处刑罚、罚金和恒安公司为维权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等,判令杨某、郝某赔偿恒安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判决后,杨某、郝某未提起上诉,现案件已生效。

【评析】

本案系适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杨某、郝某明知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而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在已经被公安机关查处的情况下不思悔改,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故意和恶意且侵权数量巨大,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因为恒安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或者杨某、郝某的侵权获利情况,故法院决定采用法定赔偿的方式确定赔偿数额。恒安公司提供了《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约定包含涉案商标在内的诸多系列商标(共计29个注册商标)的商标许可使用费用为每年300万元,商标许可使用费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涉案商标的市场价值,每个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费约近10万元,故确定赔偿金额时,考虑到杨某、郝某生产的侵权产品大部分已被公安机关查扣并未流入市场,且已经承担“有期徒刑+罚金”的法律责任和后果,故法院决定按20万元来确定杨某、郝某所应承担赔偿数额。

(记者 洪亚男 通讯员 杨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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