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下列社会组织存在未按规定参加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检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现依法公告送达该3家社会组织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列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知道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狮市人民政府或者泉州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石狮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石狮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狮市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应于公告后十五日内将登记证书、印章交至石狮市民政局。逾期不交的,自本公告满六十日后自行作废。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石狮市公务大厦6楼 联系电话:88629621
石狮市民政局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