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6月2日上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召开“共创美好环境,共享品质泉州”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2021年度泉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0—2022年泉州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及泉州市生态环境执法、司法典型案例。
2021年6月1日,被告人胡品全在明知处于海洋伏季休渔期的情况下,驾驶船只到深沪湾附近海域放置“地笼”60个,用于捕捞水产品,该“地笼”为定置串联倒须笼,最小网目尺寸15毫米,属于禁止使用的捕捞渔具。2021年6月8日,被告人胡品全驾驶船只与其雇佣的两名船员到达上述放置“地笼”的海域收网捕捞渔获物,被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扣押渔获物37公斤。案发后,渔获物被放生或倾倒回海中。经福建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及治理专家库专家评估,本次非法捕捞对海洋渔业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为3346.8元、间接损害为10040.4元,共计13387.2元。
石狮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品全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胡品全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海洋渔业资源,损害了海洋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处被告人胡品全拘役二个月。责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胡品全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购置价值13387.2元的鱼虾苗放流到海域,若逾期不履行增殖放流责任,则应承担生态修复费用13387.2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
(记者 洪亚男 通讯员 杨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