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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管条例将施行

本报讯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5月27日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分为六章:总则、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金融风险防范、化解与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五十一条。

《条例》明确地方金融组织的范围,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从事权益类和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场所,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地方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活动的其他组织。

《条例》明确支持地方金融组织发展和服务实体经济,有关部门应为地方金融组织办理抵(质)押物登记等有关事项提供便利,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建立与区域性股权市场股权登记对接机制。

《条例》规定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机制,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地方金融组织各方主体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记者 杨朝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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