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一些老人因年龄较大或患有疾病,事先会拟定遗嘱,以免因身外之物尤其是房产等导致家庭不睦、后代“兄弟阋于墙”。然而,很多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发生争议往往是由于遗嘱不规范而引发的。日前,石狮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遗嘱引发继承纠纷的案件。
老王(化名)与王太(化名)原系夫妻关系,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了一套房屋,并生育了独生子小王(化名),小王现已成年。后王太不幸患上重大疾病,就和老王商量共同立下遗嘱,遗嘱内容为“由于本人身患重疾,且本人丈夫老王年事已高,为预防日后不必要麻烦,我及我丈夫老王在此立遗嘱,在我们夫妻离世后,对本人及我丈夫老王名下的所有财产作如下处理:我们自愿将我们名下所有的财产遗留给继承人小王,我们遗留给继承人小王的财产属于小王个人所有。任何人都无权争议。”两人立遗嘱时,现场有3名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字捺印。后王太不幸离世,小王向石狮法院起诉,主张确认该遗嘱合法有效,并要求继承该房屋50%的份额。
石狮法院审理认为,该房产系老王和王太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50%份额为王太的个人财产,在王太去世后应作为遗产继承。老王、王太共同打印遗嘱一份,注明年、月、日, 且有3名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并有在场人员一一签名并捺印,老王、小王及3名见证人对该遗嘱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故可认定该遗嘱是老王、王太的真实意思表示。
最终,石狮法院判决确认老王、王太共同所立遗嘱中有关王太个人财产部分的内容合法有效;确认登记在王太名下房产中王太享有的50%份额由小王继承。
据承办法官介绍,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因此公民可依据该条立下遗嘱。根据不同的呈现形式,可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但无论为何种形式,立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且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上述房屋为老王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共同立遗嘱处置共同财产,必须要两人一起签字;如果夫妻各自订立遗嘱处置共同财产,最好各自处分各自的份额;如果处置了对方的份额,双方应保持意见一致,如不一致,可能会引发纠纷。”法官提醒,订立遗嘱应做到主体、客体、内容、形式合法,即遗嘱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形式合法规范、科学选任见证人、遗嘱人本人签字、妥善保存遗嘱以及为特殊继承人预留份额等。
(记者 郑秋玉 通讯员 支丁丁)